关于网站在公安机关办理网站备案的告知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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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33号令)、《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凡是在当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单位、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(或个人)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,到当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登记备案。
   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,不履行备案职责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。
    自2015年12月15日起,网站开办单位(个人)需登录“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”(beian.gov.cn)实名注册后办理网站备案手续。详情见平台“下载中心”—《 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》。

    注:网站备案以网站实际办公处所所在地为准

北京互联
2016年7月6日